评中日东海之争和共同开发

来源:倪 轩   发布时间:2015-05-21 03:47:00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中日东海之争伴随着中日关系此起彼伏,构成两国之间的一个大问题。中日东海争议本身包括两大问题:一是钓鱼岛主权争议,一是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两者既是不同的问题,又互有关联,交织在一起,伴随着国际海洋法的发展而错综复杂。
这次中日就东海共同开发达成共识,并且对“春晓”油气田问题也有了一个说法。消息一公布,网上议论纷纷,既涉及中日上述争议,又远远超出了争议,涉及到国家主权、领土、领海、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包括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等概念。这些基本概念是判断这次中日两国达成共识的基础。
一、领土和领海的概念
根据国际法,国家领土包括领陆、领海和领空。其中,领陆包括内水、海洋中的岛屿等,而领海则是以陆地领土(包括岛屿)为基础,确定基点,再向海延伸12海里。就此而论,中日之间在东海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及有关领海存在争议,此外不存在领海争议。
东海南北长约700海里,东西宽约150海里~420海里。东海虽然英文名称叫“东中国海”,但是这仅仅是名称上有“中国”两个字,它却不是全部属于中国的,它是属于沿岸国的。东海的沿岸国,有中国、日本和韩国。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说过,东海是属于中国的。
中日韩三国都濒临东海,都是东海的沿岸国。根据国际法,三国都有权自本国海岸起划定12海里领海。把韩国因素放在一边不论,东海宽150海里~420海里,东西方向,中日之间,减去中日各自12海里领海,还有约126海里~396海里的广阔海洋地带把两国各自领海远远分隔开。这一约126海里~396海里的地带,从国际航行角度看,是可供全世界、全人类共同利用的海域。但是从资源权利看,东海中日韩三国领海外的广阔海域,是需要根据现代海洋法制度,由中日韩三国通过谈判来划定的国家管辖海域。
二、中日关于钓鱼岛主权的争议
在东海,中日之间一个很大的争议,实际上就是关于钓鱼岛主权的争议。说存在争议,是对一种国际现实的描述。据我所知,对此中国政府的立场是:“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无可争辩”,日本占据钓鱼岛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侵犯,而且这种侵犯的状态一直存在。然而,日本却顽固地认为,钓鱼岛是属于它的,不存在侵犯中国领土主权之事,甚至罔顾事实,认为钓鱼岛不存在争议。
为什么说钓鱼岛的争议是中日两国之间很大的争议呢?因为钓鱼岛等岛屿虽然小,但是它们却占据东海比较靠近中央的位置。根据国际法,特别是现代海洋法律制度,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作为陆地领土,不仅可以拥有向海延伸的12海里领海,也可以主张大陆架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这就涉及到海洋划界争议了。这是一个涉及海洋范围更广、面积更大的争议。
三、东海海洋划界特别是大陆架划界争议
根据国际法,特别是现代海洋法律制度,沿海国除可以拥有12海里领海、24海里毗连区外,还可以对自然延伸的大陆架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资源主张主权权利。注意,这里说的是主权权利,而不是主权,这种主权权利是仅限于对资源的权利,而不是对整个区域的权利。当然,为了管理这些资源,海洋法还赋予沿海国一些其他权利,包括管理国家管辖区域内的海洋科学考察等。从这个意义上说,沿海国虽然对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范围的资源拥有主权权利,但是不能将上述区域纳入自己的海洋国土。换言之,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并不是领土,不具有领土的法律地位。
鉴于上述,中日在东海的海洋划界争议,特别是大陆架划界争议,所涉及的,不是国家领土之争,而是资源之争。
而中日双方作为东海沿海国,主张权利的依据又是什么呢?海洋权利源自于陆地领土,即海洋法的两项基本原则:一是“陆地统治海洋”;二是“陆地通过海岸统治海洋”。
在东海,中日双方主张海洋权益的基础是两国陆地领土,首先是双方相互承认的、在各自官方出版的地图上确认无疑的陆地领土,这是主要的,双方对此没有争议,双方都承认对方是东海的沿海国,都有权依据国际法对东海两国领海以外区域的海洋资源主张主权权利。
但是接下来问题就出来了,而且很多,也很复杂。第一,日本要把中国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作为日本领土,主张对东海大片海域的海洋权益,对此中国政府多次进行交涉,一向坚定地从根本上予以反对。第二,中国政府一直主张根据自然延伸原则进行中日东海大陆架的划界,对此,日本不接受,它提出了一条所谓的“中间线 ”,要求按照所谓“中间线”划界。第三,中国政府主张根据国际法通过谈判划界,以取得一个公平的结果,而日本方面,对“公平”这一概念有自己的看法,不同意这一原则。第四,中国本着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一贯主张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共同努力,维护东海的稳定,避免争议升级,不要因争议而影响两国关系的发展,并且在不损害各自法律立场的情况下,“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这里,不损害各自法律立场的含义是不涉及对主权、领土、领海和海洋权益的处置,不谈权利问题,只谈共同开发、经济利益分享。
四、共同开发共识
对于上述四点,中方多年来一直同日方在进行谈判。对于第一至第三点,日方没有接受,但是经过多年的挫折,包括毫无道理地指责中方在日方主张的所谓“中间线 ”以西的中方近海自主开发油气田,日方在谈判中接受了上述第四点,即同意在不损害各自法律立场的情况下,由中日双方选定一个区域,进行共同开发。这就是这次中日共同开发共识的由来。这一共识,虽然划出一个区域,但是到目前为止,还只是一种政治性、框架性的谅解,还需要双方通过艰苦努力,协商操作办法,予以具体化,并且正式签署有关协议。
五、“春晓”问题
日本媒体说,日本在谈判中曾经一再要求将日方称之为“白桦”的中方“春晓”油气田纳入共同开发。但是,从这次公布的文件内容看,日方这一努力并无成功可言。首先,“春晓”与共同开发谅解不是一个文件,而是两个互相不同的文件,两个文件有各自明确的标题。第二,在“春晓”油气田上,用的是中国法律,这里指的是中国关于石油资源开采对外合作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了中国主权和对外油气资源对外合作应遵循的原则和规矩,并且对外国公司参与有一系列的限制条件。第三,把“欢迎日方法人参与”并且日本政府“予以确认”这两点联系起来看,这意味着日本默认中国对“春晓”油气田的主权和主权权利。
什么意思呢?我猜想是这样的:2004年日本吵吵嚷嚷地闹出了所谓“春晓”问题。这是日本在用海洋法规定200海里海洋权利这一理由已经提出一条所谓“中间线”之后,又一次祭出同一条理由要求把争议扩展到“春晓”等中方业已开发的油气田上,经过这几年的谈判发现行不通,走错了路,站不住脚,于是想撤退到“ 中间线”上,但又感觉争了半天,徒劳无功,退回去面子上下不来,于是希望中方给一个台阶。
日方实际上是明白的,想参与中方业已开发的“春晓”油气田,中方肯定是要它付出惨重的代价。按照石油界的规矩,前期风险投资和后期参与开发,对资产价值的评估是大大不一样的,要翻上5倍~10倍。对于这些规矩,日方不是不懂,但是面子上下不来,也只得硬着头皮上。受制于中国法律,还要同中国公司艰苦谈判,这些对于日方来说绝非易事。可能没有日本石油公司是自己愿意上的。
试问,日本的目的是什么?答曰:为了面子!我相信,日本人想参与“春晓”油气田开发,必定是一件死要面子活受罪的事。通过参与,日本能够得到的油气可能是世界上最昂贵的油气。(作者系国家海洋信息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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