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进一步加强海洋伏休管理

来源: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   发布时间:2015-05-21 03:47:38 

2008年江苏海洋伏季休渔的作业类型和时间为:桁杆拖虾作业休渔时间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拖网和帆张网休渔时间6月16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定置作业休渔时间为6月16日12时至8月31日12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部和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关于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精神和要求,确保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巩固休渔成果,提高休渔质量,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发出通知要求:

一、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入贯彻《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进一步提高对实施海洋伏季休渔重要性的认识。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与公安(边防)、工商、交通、水利等部门密切合作,建立健全伏休领导组织,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和管理责任制,一级抓一级,确保各项休渔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二、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宣传单等多种宣传媒介和有效途径,组织专门力量深入渔村、渔港、渔船,向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基层干部和渔民群众宣传实施伏季休渔制度的重要意义。各级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要向社会公布休渔渔船和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作用,江苏省举报电话为:025- 83581283,由省渔政监督总队负责举报情况的督查工作。要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对矛盾比较突出的地区,要提高工作预见性,争取早介入、早着手,防止出现思想波动,确保全省伏季休渔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各地要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畏难情绪,严格按照《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在强化执法管理上下功夫,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休渔渔船管理工作。休渔期间,所有纳入休渔范围的渔船须在指定地点停泊,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和加载冰、油等渔需物资。要合理调配各级渔业执法力量,结合开展“护渔2008”和电脉冲捕捞作业专项行动,强化休渔期间的海上检查工作,尤其要加强北纬35度附近海域的执法力度,对休渔期间经批准承担科研任务的渔船,以及从事海上运输收购的渔船,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规行为,维护休渔秩序,不断提高休渔效果和质量。

四、各地要利用创建“平安渔业”的契机,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休渔期间的防火、防盗、防台风工作。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密切协同公安、消防、气象、安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渔民职业技能培训和渔业法律知识培训,定期开展渔业安全检查,坚决消除各种事故隐患,切实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要关心渔民群众生活,及时了解掌握渔民在休渔期间的生活状况,千方百计拓宽休渔渔民的生产出路和就业渠道,妥善解决休渔期间部分渔民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渔区社会稳定。

五、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休渔期间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针对历年来休渔期间存在的突出矛盾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干部和渔民群众的意见,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为进一步完善休渔工作制度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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