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性金融为天津滨海新区提供有力保障

来源: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5-05-21 04:19:00 

2005年12月27日,国家开发银行与天津市政府签订了《关于滨海新区基础建设贷款的开发性金融合作框架协议》。同时,也明确提出将进一步扩大开发性金融合作的范围,联合其他商业银行,在产业重整、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等政策性领域加强合作,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把滨海新区建设成为高度开放、社会和谐、环境友好的现代化经济新区和综合改革试验区,为双方进行全面持久的合作开创了广阔前景。双方同意把天津滨海新区作为全国创新开发性金融服务的实验地。这是国家开发银行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扩大开发性金融合作,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一个大动作。

滨海新区1994年成立,是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建设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整合多种优势开发建设的。滨海新区位于天津东部临海地区,面积2270平方公里,海岸线153公里。包括天津港、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三个功能区和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三个行政区,以及东丽区、津南区的部分区域。常住人口135万,建成区面积183平方公里。经过11年的开发建设,滨海新区已经成为环渤海地区制度不断创新、经济充满活力和国际资本集中投向的重要经济增长极。

开发性金融在推进天津市暨滨海新区发展中的作用

近年来,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分行发挥开发性金融先锋、先进和先导作用,坚持把开发性金融的融资优势与地方政府的组织协调优势相结合,创新实践开发性金融,努力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截至2005年底,分行累计向天津投放贷款855亿元,连续14个季度保持本息回收双百和零不良资产,有力地促进了天津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滨海新区被纳入国家发展战略,给开发银行大额承诺贷款带来了难得的历史机遇。1994年建区以来,滨海新区综合经济实力显著增加、开发型经济快速发展、现代制造业形成规模、城市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区域服务作用明显提升。区域经济的发展使滨海新区成为继上世纪80年代深圳开发带动“珠三角”、90年代上海浦东开发带动“珠三角”后的中国经济发展的第三极,此次天津滨海新区纳入国家发展战略的总体布局,将有力促进环渤海区域经济腾飞。随着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的结束,天津滨海新区应建设成能直接与世界经济接轨、与最新金融创新结合、与最具市场体制和机制特征的国际企业合作的开放、开发区域。

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分行在总行有关部门和天津市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下,成立了支持滨海新区发展项目开发前期工作组,为配合滨海新区大额政策性贷款中顺利实施和创新业务的突破,分行还与总行投资业务局联合成立财务顾问小组,探索以创新方式开展大额贷款承诺工作。

(一)开发银行重点支持了滨海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基础设施项目为公益性项目,是政府主导的,由政府进行组织增信。基础设施项目的价值会转移到周边土地上,因此项目的还款来源主要为滨海新区的土地出让收入政府净收益,政府将收益权质押给开发行,通过此方法,没有给政府财政增添负债,反而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改变了投资环境,直接拉动经济增长。作为政府的开发性金融机构,天津分行经过充分论证,发挥总行联动优势,把城市土地作为城市发展的资源和特殊商品来看待,将大额长期信贷资金成功引入城建领域,充分挥了开发性金融作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桥梁作用,开辟开发性金融机构、天津市政府“双赢”的良好局面。天津分行针对天津市财政实力较弱、缺乏城建项目启动资金,但土地资源丰厚、对土地需求稳定增长的实际情况,按照总行领导与天津市政府领导会谈精神,提出了因“地”制宜的融资思路。其核心内容是将开行资金投入到城市道路、绿化等市政建设领域,通过城市环境的改善带动周边土地的升值,用土地的增值收益弥补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在无需政府投入财政资金的情况下,实现城市建设的良性发展。

(二)开发性金融方法推进了规划先行的理念

在开行大额承诺融资推动下,天津市政府进一步科学深化和落实滨海新区城市建设规划,按照科学发展观和经营城市的理念,科学地制订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加强对城市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最大限度地实现政府对基础设施投资的价值转移,形成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良性循环机制。天津市市长戴相龙评价道:“国家开发银行不是支持一个产品,也不是支持一个行业,它是支持开发一个地区,开发一个城市。”

(三)信用建设推进了地方的制度建设

天津滨海新区是一个2270平方公里的新区,辖区内有三个行政区和三个功能区,行政、财政、土地不统一,滨海新区没有可控的财政和土地管理职能;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组织项目的规划,没有行政管理职能,不是一级政府,不能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优势。开发银行通过大额承诺支持滨海新区基础设施建设,促使天津市政府成立了天津市滨海新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滨海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司、滨海新区财务管理中心、滨海新区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等机构,负责承接开发银行大额贷款,对开发银行贷款进行借、用、管、还,推进了滨海新区投融资体制改革。政府还正在准备制订《滨海新区土地使用管理办法》、《开发银行贷款使用管理办法》、《滨海新区建设项目监察执法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开发性金融将在促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国家战略中扮演重要角色

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被纳入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布局,加强滨海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已成为实施这项战略的关键。根据天津市及滨海新区的“十一五”规划,此次开发银行总体承诺的贷款资金将全部用于滨海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滨海新区有较为丰富的土地资源,实践证明,按照统一规划,用政策性贷款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以土地增值后的政府收益归还贷款是可行的融资方式。开发银行将向天津滨海新区“十一五”期间基础设施建设累计提供500亿元政策性贷款,期限为10—15年,贷款利率在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基础上结合项目类别和具体情况给予适当优惠。

这次大额贷款协议的签订,将地方政府的组织协调优势和开发银行的融资推动优势相结合,以“大额承诺、滚动计划、资金平台、融资推动”为原则,运用组织增信原理和方法,不断完善投融资领域的法人制度建设、治理结构建设、现金流建设和信用建设,形成“政府入口、开发性金融孵化、市场出口”的开发性金融合作机制,共同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推动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逐步完善。同时,比方还将努力把滨海新区建设成为高度开放、社会和谐、环境友好的现代化经济新区、综合改革试验区和全国创新开发性金融服务的实验地。

总之,开发性金融合作,是天津市和国家开发银行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探索,为双方进行全面持久的合作展现了广阔前景。

200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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