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生态赔偿宜让环境责任险当主角

来源:荆楚网   发布时间:2015-05-20 20:05:17 

7月6日,距离6月4日渤海溢油事故发生已有一个月时间,对于责任事故的认定,长期从事海洋保护工作的王诗成对记者所指的“山东规定”,就是去年山东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发布的《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这在全国尚属首创。据《办法》规定,如果造成1000公顷用海生态损害,则应当缴纳2亿元损失补偿费。(《华夏日报》7月10日)
尽管按照“山东规定”,当地受到损害的居民和渔民,有权向作业方康菲石油索要2亿元的海洋生态赔偿,但是,笔者依据现实情况,对如数拿手到损失补偿费,并不乐观。
记得2002年11月23日,发生的“塔斯曼海”号案,满载原油的马耳他籍油轮“塔斯曼海”轮与中国大连“顺凯一号”轮,在天津大沽锚地东部海域23海里处发生碰撞并导致原油泄漏。该案从一审到二审终审,前后经历了近7年时间,直到2009年才做出终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人民币1513.42万元,但由于该案包含10个案件,其中由天津海洋局最终就海洋生态损害获赔数额,与此前要求的4209万元,相差甚远。
显然,与其漫长的争取海洋赔偿等待,不如架构环境污染险。凡遇到类似的海洋污染时,由保险公司用保费来赔偿当地居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俗称绿色环保险,早有专家学者提出此险种的构建框架,在每年的“两会”上,都有政协委员提交议案,强烈建议中国应尽早建立环保责任险制度。尽管2007年,当时的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随后国内一些地区开始了试点,但是,四年多过去了,环境污染险推行的很不理想。
譬如,华泰保险公司率先在国内保险公司中首家推出了“场所污染责任保险”及“场所污染责任保险”两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并通过了保监会的备案批准。但推出该险种后,企业普遍反映冷淡。前些日子,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保监会、中国人保财险公司等部门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行的调研结果,也印证了企业投保意识明显不强。
所以,笔者觉得,政府职能部门在今后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时,应与实施车强险一样,要求所有污染企业必须参保,强制推行。原因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则是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公平的一个新险种,因为它被强制的对象大都是赢利性较强的大公司和大企业,一旦出现突发性污染事件,受害者是普通公众。而且,这些大公司和大企业,与老百姓相比而言,博弈力量对比是极其悬殊的,不是一个重量级的,假设它们不参加保险,老百姓得不到赔偿,就有失公允。
而事实上,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把环境污染责任险作为强制险来推行。目前,实行强制保险的发达国家有美国、德国、瑞典等;俄罗斯联邦独立后,2002年1月10日公布了新的《环境保护法》,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写入其中,实行强制性国家生态保险;还有印度的环境责任保险根据责任人是国有还是非国有,实行两种机制。
因此,笔者以为,要想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变成强制险,一方面,修改现行《环境保护法》,将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写进这部法律,以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大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吸取其精华,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强制险的制度设计,提供有益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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