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把围填海审批“闸门”
———访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水利科学研究所名誉所长曹大正
来源:杨 璇 发布时间:2015-05-21 03:49:49
“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我们要问问自己,到2020年、2050年,我们的海岸线将是什么样子。除了经济增长率,我们还能为子孙后代留下些什么?”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曹大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了一个看似简单平常,却又发人深省的问题。
一位“填海人”的思考
曹大正代表,民革天津市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天津市水利科学研究所名誉所长,水文地质工程专家,其“吹填土真空预压快速疏干固结法”发明获国家专利,连续5 年受国家科技部推广。在担任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5年里,曹大正代表向大会提交了一系列关于海水利用、海岸带治理方面的议案和建议。
当被问及提出议案的出发点,曹大正代表严肃地告诉记者:“我的专利技术主要是一种利用真空预压使吹填造陆淤泥强制释水、快速疏干的工艺方法。另外,我所从事的研究工作,还包括治理泥质海岸,比如通过‘海挡’工程,克服滨海地区地势低洼,解决排利安全问题。所以,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我也是一个‘填海者’。”
“围海造田工程,许多国家都有。这种工程有利也有弊。利者,造田生产;弊者,破坏生态。所以,在围填海工程中,必须实事求是,严格遵循科学发展观;必须以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为首要考虑因素。然而,有的地方却曲解定义,以海挡工程建设为例,有的地方以为海挡建到哪里,陆地就要填到哪里,这是非常错误的观念。现在,越来越多的沿海经济发达国家开始反思盲目围填海带来的负面影响,并采取了一系列控制性措施。在快速发展经济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好好反思。”
围填海工程缘何“越审批越多”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海域法的出台,使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有法可依,促进了海域科学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然而,海域法实施5年多以来,围填海的速度仍然不减。为什么围填海工程越来越多?应该如何去控制?我认为,应从申请与审批环节实施项目控制。”曹大正代表在议案中提出,应对《海域使用管理法》的“申请与审批”条款作相应调整。
“现在的项目多数是依法申请、审批,但申请海域使用论证材料多为局部评价,缺少区域宏观论证。这样带来的后果是:某围海、填海项目局部论证可行,相邻项目局部论证也可行,实际上区域整体分析可能是不可行。这种现象在跨省市、半封闭海湾围海、填海工程项目表现更为突出。”针对此现象,曹大正代表提出:应对《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章第十六条、十八条作出适当修改,严控申请与审批环节。
曹大正代表建议在第三章《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使用海域。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里增加一款:跨省市、半封闭海湾围海、填海项目用海,需进行区域海域使用论证。另外,他还建议,在第十八条“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中,增加一款:跨省界、半封闭海湾围海、填海项目用海。
“严格管理的重点应该在申请和审批环节。把住‘大门’,才能实现根本、有效地管理。”采访最后,曹大正代表再次强调。
一位“填海人”的思考
曹大正代表,民革天津市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天津市水利科学研究所名誉所长,水文地质工程专家,其“吹填土真空预压快速疏干固结法”发明获国家专利,连续5 年受国家科技部推广。在担任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5年里,曹大正代表向大会提交了一系列关于海水利用、海岸带治理方面的议案和建议。
当被问及提出议案的出发点,曹大正代表严肃地告诉记者:“我的专利技术主要是一种利用真空预压使吹填造陆淤泥强制释水、快速疏干的工艺方法。另外,我所从事的研究工作,还包括治理泥质海岸,比如通过‘海挡’工程,克服滨海地区地势低洼,解决排利安全问题。所以,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我也是一个‘填海者’。”
“围海造田工程,许多国家都有。这种工程有利也有弊。利者,造田生产;弊者,破坏生态。所以,在围填海工程中,必须实事求是,严格遵循科学发展观;必须以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为首要考虑因素。然而,有的地方却曲解定义,以海挡工程建设为例,有的地方以为海挡建到哪里,陆地就要填到哪里,这是非常错误的观念。现在,越来越多的沿海经济发达国家开始反思盲目围填海带来的负面影响,并采取了一系列控制性措施。在快速发展经济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好好反思。”
围填海工程缘何“越审批越多”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海域法的出台,使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有法可依,促进了海域科学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然而,海域法实施5年多以来,围填海的速度仍然不减。为什么围填海工程越来越多?应该如何去控制?我认为,应从申请与审批环节实施项目控制。”曹大正代表在议案中提出,应对《海域使用管理法》的“申请与审批”条款作相应调整。
“现在的项目多数是依法申请、审批,但申请海域使用论证材料多为局部评价,缺少区域宏观论证。这样带来的后果是:某围海、填海项目局部论证可行,相邻项目局部论证也可行,实际上区域整体分析可能是不可行。这种现象在跨省市、半封闭海湾围海、填海工程项目表现更为突出。”针对此现象,曹大正代表提出:应对《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章第十六条、十八条作出适当修改,严控申请与审批环节。
曹大正代表建议在第三章《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使用海域。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里增加一款:跨省市、半封闭海湾围海、填海项目用海,需进行区域海域使用论证。另外,他还建议,在第十八条“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中,增加一款:跨省界、半封闭海湾围海、填海项目用海。
“严格管理的重点应该在申请和审批环节。把住‘大门’,才能实现根本、有效地管理。”采访最后,曹大正代表再次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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