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名酒业打广告 擅用摄影图片赔10万

来源:重庆商报   发布时间:2015-05-20 21:12:42 

4月19日,重庆市一中院公布了2010年,该院受理的部分摄影作品侵权案。其中,一知名酒业打广告时,因擅自使用别人的摄影作品《万家灯火映两江》,而成了被告,赔钱10万元。

知名酒业打广告 擅用图片赔10万

案情回放:

2008年7月,摄影家王某拍摄了名为《万家灯火映两江》的摄影作品,并在一家网站上,以《重庆夜色美如画》为名称发表。2010年2月,王某在超市购物时偶然发现,自己的作品,在未经许可下,被擅自修改后,出现在我市各大知名商场销售的某知名酒业销售专柜、展位、柜台、广告牌等媒介上。

王某多次向该酒业公司交涉无果,遂向市一中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拍摄的摄影作品《万家灯火映两江》(又名《彩霞映山城》)与该酒业公司在该酒销售的专柜、展位、柜台、广告牌和其他品牌酒的专柜包装等媒介上,使用的图片是同一图片。

判决结果: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和解,由该酒业公司赔偿摄影家王某10万元。

法官点评:商家在使用摄影作品制作广告时,可以通过购买的方式,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切莫心存侥幸,否则可能付出超过正常许可使用费数倍,乃至数十倍的代价。

购买图片光盘合法吗? 随便拿来打广告照样要赔钱

案情回放:

卞某是著名的摄影师,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从事摄影工作多年,拍摄并发表了大量作品,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是摄影作品《潭映雪峰》的著作权人。

然而,某运输企业却在未取得卞某的授权、未署名、未向卞某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卞某的《潭映雪峰》做宣传。卞某在与该运输公司交涉多次无果后,将该公司起诉到市一中院。

诉讼中,该运输公司辩称,该图片是自己合法购买的中国图片一书,及随书配备的光盘中的图片,并且,自己也是受其他公司委托,在无商业时段刊登的公益性风景图,无商业目的。法院查明,该运输公司使用的图片和著作权人卞某某的《潭映雪峰》系同一图片,而被告运输公司认为图片源于自己合法购买的图书,以及无商业目的,不能作为使用该图片的合理理由。

判决结果:双方最后达成和解,该运输公司支付著作权人3万元。

法官点评:为自我欣赏目的购买摄影作品光盘不侵权,但是并不是就享有该图片的著作权。如果将该摄影作品作为广告宣传图片,在较大范围传播,则构成了侵权。合法途径购买图片,不能成为不侵权的抗辩理由。

“公益用途”不是借口 机关之过赔偿3000元

案情回放:李先生是重庆的一位知名摄影家,平时经常到各地采风摄影,并在多处刊物上发表过自己的作品,而且他的作品也多次获奖,还受到摄影界和公众的高度评价。

2010年的一天,李先生从一位朋友拍摄的照片中偶然发现,在去年召开的一次大型年会上,会场布置的展板使用了他拍摄的一幅风景作品。这幅作品上,并未署上他的名字,更未支付他相应的报酬。随即,李先生找到该年会的具体承办方。承办方工作人员称,该幅照片只是在极短的时间里使用,用于对会议地点进行引导和指示,属于合理使用行为;并且此次年会由政府机关组织,是政府指定的工作,具有公益性,谈不上侵权问题。

判决结果:经过庭审,被告立即赔礼道歉,并赔偿李先生经济损失3000元。

法官点评:著作权法虽然规定,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构成合理使用,但本案中因为该机关承办年会不属于行政行为,也并非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使用涉案作品,不能构成合理使用。

新闻纵深:

摄影作品侵权者中 有公司也有国家机关

昨日,市一中院透露称,从2006年至2010年,市一中院新收摄影作品著作权144件,占了新收知识产权案的三成以上。从起诉到法院的个案来看,起诉摄影作品著作权受侵害的,除个人以外,还有摄影产业公司;被告中,有的将摄影作品印制在明信片上、邮票上的邮政公司,印制在IP电话卡的电信公司或音像制品封面的音像发行商,有作为企业标志使用的,有用于电视广告、网站广告的。

另外坐上被告席的人员和单位中,有一部分是国家机关、行政企事业单位。根据市一中院提供的数据显示,从2006年至2010年,市一中院就审理了多起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为被告的摄影作品共计15件,占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总数的10.42% 。

为啥摄影作品侵权如此普遍?

市一中院相关负责人称,广告商的著作权意识不强,有存在侥幸心理。传媒在担当广告发布者时,也存在认识上的某种误区。而国家机关或行政企事业单位存在传统的错误观念,他们中有的认为自己使用原告的作品是政府行为,是公务行为,就是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不需要经过原告同意,更不用需要支付报酬。

如何规避在使用他人摄影作品时不构成侵权呢?

该负责人表示,使用他人图片时,应该询问来源、查验有关著作权授权情况,如要求委托人出具使用他人作品得到了授权的声明等文件,让自己免除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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