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油污责任信托基金制度

来源:中国海洋报   发布时间:2015-05-20 21:33:51 

海洋财富网综合消息 1989年,美国发生了历史上最严重的“爱克逊·瓦尔迪兹”号溢油事故,造成了高达80亿美元的清污费用和各种污染损失。该事故暴露出美国当时在处理溢油事故时缺乏有效的应急计划和相关的清污设施,并缺少相应的资金保障。因此美国制定了《1990年油污法》。同时按该法律规定,建立了快速高效的船舶溢油应急反应机制和10亿美元的溢油责任信托基金,该基金最大的特色是具有先行支付溢油应急反应费用的功能,为应急反应提供了高效稳固的资金保障,形成了美国油污损害赔偿制度模式。

溢油责任信托基金总额为10亿美元,由“紧急基金”和“基本基金”两部分组成。石油环境税是该基金的最主要来源,主要对进口的和美国国内生产的石油每桶征收5美分的税。其他来源包括从油污责任方追回的清污费、对油污责任方的罚款、政府的紧急辅助拨款、向政府借款、本金的利息、其他等。

根据《1990年油污法》及其补充规则,美国在海岸警备队设立了国家污染基金中心,作为直接受美国海岸警备队首席长官领导的一个独立部门,总部设在华盛顿。国家污染基金中心的行政事务主要涉及国家溢油应急反应和赔偿制度,中心负责管理溢油责任信托基金,具体包括管理基金的来源和使用,支付应急反应清污费用和就基金已赔偿的清污费用和损害向责任方追偿,处理第三方对基金的索赔等。该中心作为海岸警卫队油污反应系统的组成部分,不同于海岸警卫队总部的其他机构,是信托基金法人,独立承担受托人的责任。国家污染基金中心由总监长和副总监长及行政管理、案件管理、外事、财务管理、法律、政策协调、技术协调、船舶证书等部门组成。发生溢油事故后,基金中心将派遣事故处理小组前往现场处理有关事宜。

溢油责任信托基金可支付在美国可通航水域 (美国水域,包括领海)发生的油污事故的应急反应费用。 1990年油污法》规定,应及时为油污清除行动提供资金援助;对油污给自然资源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对因油污造成损害的索赔者进行赔偿;向油污责任方追缴油污损害赔偿费以及清污费;支付在执行、管理和实施关于油类排放的防止、清理和强制措施所合理需要和附带的联邦行政、业务和人事费用与开支等。

同时在 1990年油污法》的实施过程中,美国国会确立了溢油应急反应的资金保障原则,即溢油清污不因资金问题受阻,不论责任方是否确定,应急反应的清污或损害等费用都应得到基金的支付或赔偿。因此,一旦发生油污事故,基金立即启用,将污染损害限定在一定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清污,有效地降低或减少油污的损害,随后才评估损害程度,追究责任方的责任。

美国根据 1990年油污法》的规定,建立了完善的应急反应机制,保障应急基金的应用。一方面体现在设立健全的溢油应急反应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建立国际溢油应急反应指挥中心 (由国家和州政府地区组成的完善的溢油应急反应体系,应急反应指挥中心由联邦环保总署、内政部、交通部、农业部、商务部、防卫部、司法部、卫生部、核能管理委员会、行政总署能源部等16个政府部门组成);相关的州政府和地区也分别建立了溢油应急反应系统;赋予海岸警备队至高的组织、协调和决定权。另一方面,采取市场化、商业化的运作,确立专业公司会员制度的溢油清污力量。国家主管机关针对溢油清除和防污染设定市场准入准则,清污公司通过市场化的自由竞争获得准入的会员资格,进而保障专业清污公司的正常运转。清污公司设备精良,定期进行演练,并且实行小时值班制度等,因而当溢油事故发生时,能作出快速有效的反应,降低溢油事故的损害风险。

美国的溢油责任信托基金制度与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相比,赔偿范围更宽、责任限制更高、赔偿更为充分。其根据 1990年油污法》在信托责任基金内为船舶溢油应急反应建立了应急基金的资金保障制度,保证了应急反应的迅速行动,有利于控制或减少污染损害。值得借鉴的资金保障经验概括起来主要有:国内设立应急基金并赋予其先行支付溢油应急反应费用的功能;基金适用于在美国可航水域和专属经济区的油污事故;设定了溢油应急反应费用的使用限额;建立了财务保证制度和市场化运作的清污专业力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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