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财富网综合消息 昨日上午,大连市人大法工委、市交通局、市客运汽车管理处召开会议,对即将于2011年2月1日施行的《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进行了解读。
据悉,《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于1997年12月1日颁布施行,2004年进行小幅度修改。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出租汽车行业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该《条例》已不能适应当前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市人大常委会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完成了对原《条例》的修订工作。即将实施的新《条例》共六章五十一条,重点强化了出租车行业经营许可、营运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新《条例》规定,拒绝载客或者采取欺骗、威胁等方式招揽他人同乘的,将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年内出现未按照出租汽车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拒绝载客累计受到三次行政处罚情形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吊销该车营运号牌。
新《条例》还规定,对于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乘车无人陪同的;离开城区不按照规定配合驾驶员到公安机关设立的检查处登记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可拒绝为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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