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财富网综合消息 滨海湿地作为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美国联邦整体的湿地管理体制,美国并没有依据不同的湿地类型采取不同的管理体制。具体到滨海湿地的管理体制时,不存在与整体湿地管理体制的根本不同,只是个别机构承担不同的与滨海湿地相关的职责而已。因此,联邦机构在湿地管理问题上的纵向和横向权责划分是美国联邦滨海湿地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美国联邦滨海湿地的管理体制
美国联邦湿地管理机构的管理权受联邦、州、地方政府行政权划分的影响。具体而言,美国湿地管理主要涉及水资源管理和土地资源管理两个领域。联邦政府只享有其所有土地的管辖权,其他主体所有土地的管辖权受到宪法的严格限制,只有基于联邦宪法航运条款或商业条款的授权才能行使管辖权。在水资源管理权方面,联邦和各州都有相应的管理权限。就土地管理权限划分而言,美国联邦、州、地方政府及私人都各自拥有土地,美国75%的湿地都位于私人所有的土地上。对于联邦所有的土地,联邦政府拥有绝对的管理权,其他土地所有权者在行使权利时,必须遵守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的限制性规定。这意味着个人权利的行使不得以公众环境利益的丧失为代价。
在上述纵向权能划分的前提下,美国联邦湿地管理奉行分散的管理体制。正如1998年美国政府清洁水行动计划提出的那样,将湿地保护纳入“流域方法等基于地理的规划项目及其他规划项目”,强调滨海资源、生态环境、冲积平原、河道与及水资源、公有土地的管理。这种一体化的湿地管理思路致使至少36个联邦机构或多或少参与湿地的管理、恢复、改善、绘图、目录编制、划界、研究等工作。其中,美国陆军工程兵团、美国农业部下属的农场署和自然资源保护署、内政部下属的鱼类与野生生物署、商业部下属的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和国家环境保护局是主要的湿地管理机构。具体到滨海湿地管理时,鱼类与野生生物署及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具有较为突出的作用。
总之,美国滨海湿地的管理权能依据不同的法律由不同的机构行使,这与美国整体的环境管理体制相一致。为克服分散的滨海湿地管理体制带来的问题,各管理机构有时会采取措施整合与协调。
美国湿地零净损失政策
为遏制湿地面积下降,美国在国家湿地政策论坛上提出湿地零净损失政策目标。这一目标的含义被解释为:任何地方的湿地都应该尽可能地受到保护,转换成其他用途的湿地数量必须通过开发或恢复的方式加以补偿,从而保持甚至增加湿地资源基数。随后,零净损失目标相继被布什和克林顿政府所采纳,也被其他一些国家所采纳,成为湿地保护最重要的政策措施。
零净损失是通过市场手段来实现湿地保护目标的政策,而非行政命令或强制手段。美国近年来制定的保护和恢复湿地的政策,也主要是通过补贴、税收优惠、购买湿地永久地役权、增加湿地转换成本等市场手段来实现的,从而减少了湿地转换的数量。
为实现零净损失目标,需要通过政府行为,有计划、有重点地恢复和重建受破坏的重要湿地。零净损失目标的实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仅要控制对现有湿地的占用和破坏,政府也有责任通过恢复和重建工作来保证湿地面积的动态平衡,并使湿地生态系统的总体功能得到恢复和提高。
零净损失目标是美国湿地政策的精髓,该目标虽然要求稳定并且最终增加湿地的存量,但并不表示个别湿地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触及,而仅仅是指全国的总体湿地量在短期内达到增减平衡,在长期有所增加。对湿地零净损失的理解不仅仅停留在数量上,还包括湿地所提供的功能和服务也没有净损失。
零净损失政策有利于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取得平衡。湿地所具有的多种功能使得其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社会重视湿地的价值,但是私人地主通常发现将湿地转换成其他可能的用途对其更有利。在美国本土的48个州里,约82%的湿地和前湿地为私人所拥有。私人有转换湿地的权利,而保护湿地能够给公众带来收益,决策者和社会要在这两者之间进行权衡,这也正是湿地政策复杂的原因所在。
零净损失保护政策已取得显著成效。例如在美国,为了赔偿在1993年~2000年间损失的2.4万英亩湿地,美国陆军工程兵团已经新建了4.2万英亩湿地。
有关滨海湿地的法律制度
1.湿地许可
许可制度是美国湿地开发、保护、恢复最主要的制度,它同样适用于滨海湿地的开发、保护与恢复。美国陆军工程兵团有权审查、发放湿地许可,国家环境保护局承担相应的辅助职能。依据《清洁水法》,行为主体在对包括湿地在内的美国水体挖掘或填埋物质之前,必须申请许可。
申请许可时,行为者应证明已尽量采取了可行的举措将对湿地的损害降至最低;如果损害不可避免,行为者应以其他方式进行补偿。如重新建造人工新湿地或者就地恢复原有湿地,以保持湿地的总数量有增无减。
美国湿地许可分为单独许可和整体许可两种。当涉及滨海湿地的许可时,美国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应向陆军工程兵团和环境保护局说明申请许可活动的潜在环境影响。如果美国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反对兵团区域机构的某项准予许可的决定,它可以提请该兵团区域机构的上级部门审查此项许可。然而陆军总部助理秘书处有权单方拒绝该复议的提议。
2.湿地银行
美国还确立了湿地银行制度。湿地银行采取第三方补偿保护的方式,由许可方和被许可方之外的第三方负责实施有效的补偿性减缓举措,政府机构、公司、非盈利组织或其他组织可与相关的主管部门签署正式协议,并据此创建湿地银行。湿地银行由已人工建造或恢复的湿地区域,相关的协议、责任、标准、要求、许可文书,监督银行的跨机构审查组和服务区域4个要素组成。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由专业机构针对新建湿地或经审核的完整湿地建造计划,发行开发湿地凭证 (补偿湿地信用状),以购买信用的方式聚集大量资金,创建完整的湿地。与零星的湿地相比,通过湿地银行人工建造的湿地面积较大、生态价值较高,能较好地补偿原有湿地的生态价值损失。就土地开发者而言,要根据预计将破坏的湿地面积,先在湿地银行购买同等面积的人工再建或修复的湿地,1英亩为1个信用点数,必须凭购得的补偿湿地信用额度方可获得开发许可。湿地银行的设置改变了原来由开发者负责对遭到破坏的天然湿地直接进行原地修复的做法,确保了美国湿地零净损政策目标的实现。目前美国的湿地银行渐趋发达。截至2005年,美国产生了450个湿地银行,其中59个已售完其信用额度。作为有效的生态补偿方式,湿地银行在美国滨海湿地保护与恢复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但是用人工湿地代替天然湿地的做法依然备受争议,反对者认为这是一种短视的湿地保护工具。
3.滨海湿地与海岸带综合管理
海岸带综合管理是对海岸带的空间、资源、环境和权益等进行的全面统筹协调的管理活动,是海岸带管理的新形式。从经济、社会与环境等多角度考察,海岸带与滨海湿地都不可分割。
美国注重将滨海湿地的保护纳入综合海岸带管理之中。1972年 《海岸带管理法》(又译为 《海岸带保护法》,1996年 《海岸带保护法》对其做了修改)将湿地归入调整范围。在加勒比海区域,美国通过碧水恢复行动将湿地界定为海岸带综合管理中生态系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4.财政扶持与经济刺激
如今,美国有许多联邦财政扶持项目资助各州、地方政府、部落和私人恢复、改善并保护湿地。此外,美国还有许多激励项目,如与私有土地所有者订立长期协议或为参与者提供技术支援等,鼓励和帮助州、地方政府、私有土地所有者恢复、改善或保护湿地。湿地休养项目、鱼类与野生生物合作者项目、保护技术援助项目是3个主要的联邦激励项目。除对一般性湿地保护的资助外,美国还设有专门的滨海湿地保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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