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海岛自然资源、自治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迹保护的需要,对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依法批准设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或者海洋特别保护区。
【释义】 本条是关于设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或者海洋特别保护区的规定。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有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有关部门对有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建设监督检查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合理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依法对海岛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释义】 本条是关于海洋主管部门对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保护和合理利用情况监督检查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就海岛利用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海岛利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所利用的海岛实施现场检查。
检查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等;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措施以及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