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对海岛土地资源、水资源及能源状况进行调查评估,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海岛的开发、建设不得超出海岛的环境容量。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岛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优先采用风能、海洋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和雨水集蓄、海水淡化、污水再生利用等技术。
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应当划定禁止开发、限制开发区域,并采取措施保护海岛生物栖息地,防止海岛植被退化和生物多样性降低。
【释义】本条是关于有居民海岛开发、建设的原则性要求的规定。
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首先应当对海岛的土地资源、水资源及能源状况进行调查评估。这一规定要求先将有居民海岛的“家底”摸清楚,再因地制宜、统筹兼顾,为其开发、建设选择正确的方向。其次,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依法进行影响评价。最后,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不得超出海岛的环境容量。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岛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取得了迅猛的发展,风电场建设已从陆地向海上发展,潮汐发电、波浪发电和洋流发电等海洋能的开发利用也取得了较大进展。此外,加强海岛水资源保障设施建设,主要是在有居民海岛优先使用雨水集蓄、海水淡化、污水再生利用等技术。
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应当划定禁止开发、限制开发区域,采取措施保护海岛生物栖息地,防止海岛植被退化和生物多样性降低。对海岛生物栖息地等区域划定禁止开发、限制开发的区域,是有居民海岛生态保护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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