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护设置在海岛上的军事设施,禁止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
国家保护依法设置在海岛的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设施,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妨碍其正常使用。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保护海岛上的军事设施和公益设施的规定。
海岛作为海防前哨,对保卫国家领土主权、防备外敌武装侵略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岛上设有的各种用于国防目的的建筑物、场所、设备等设施属于军事设施,应当依据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规定,实行严格的保护,禁止任何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
海岛地理位置独特,有许多公益设施设置在海岛上。本条规定了国家严格保护依法设置在海岛上的导航和助航、测量、气象观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性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妨碍公益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遵守有关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水资源和森林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这些法律包括:城乡规划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水法和森林法等,还包括大量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据此,本条作出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的规定,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遵守有关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水资源和森林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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