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完善海岛统计调查制度。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海岛综合统计调查计划,依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发布海岛统计调查公报。
【释义】 本条是关于海岛统计调查和发布公报的规定。
根据《统计法》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我国的海岛统计调查制度应当依照本法和《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海岛综合统计调查计划,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作出评价,并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明确规定。海岛综合统计调查计划经依法批准后实施。
建立海岛统计调查制度,是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海岛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海岛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本法明确规定由有关部门发布海岛统计调查公报,有利于保障海岛统计调查信息的公开和透明,有助于实现海岛统计调查实施中的公众监督。海岛统计调查的及时、准确,是国家制定海岛保护利用政策的重要依据,也是国家监督管理海岛资源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