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私设暗管向海域排污 最高可罚10万元
来源:厦门日报 发布时间:2015-05-21 00:54:57
海边开店,私自铺设一条暗管就向海域排污?最高可罚10万元!3月24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提请审议,有望通过并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海洋,是厦门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命线。厦门市2003年就开始这项立法的调研并形成草案,经厦门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后,于去年11月26日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厦门海域禁止开采海砂
据悉,岛内外建设的加快,环东海域整治等工程全面实施,海砂的需求量剧增。环东海域禁采,很多非法采砂船就把目光转向香山、澳头外面等海域,破坏宝贵的海域资源。如今,《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在厦门海域开采海砂。”
不仅如此,第十五条还明确规定,“禁止在厦门海域中华白海豚保护区、文昌鱼保护区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禁渔区进行捕捞。严格控制在厦门海域从事水产养殖。”
在罚则中,《规定》明确规定,在厦门海域开采海砂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处以每立方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海洋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责令限期整治。
鼓浪屿筼筜湖不得新建排污口
《规定》明确,鼓浪屿、筼筜湖、环岛路外侧、五缘湾、杏林湾等地以及政府的其他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上述区域已有的排污口,由市政府组织整治,不需保留的予以拆除。
在罚则中,《规定》明确,“私设暗管或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力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规定》还要求,市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每5年对西海域、同安湾、杏林湾、马銮湾、五缘湾等海湾开展环境累积性影响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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