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07日照债”付息公告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07日照债”付息公告

来源:日照港   发布时间:2015-05-21 01:49:34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07日照债”为公司2007年11月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年利率为1.4%,本次计息期间为2008年11月27日至2009年11月26日
◆ 每手“07日照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14元(含税)
◆ 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9年11月26日
◆ 除息日为2009年11月27日
◆ 兑息日为2009年11月27日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7年11月27日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至2009年11月26日将满2年,根据《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债券部分利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2009年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和付息总金额
根据《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公司发行的“07日照债”的票面利率为1.4%,即每手“07日照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14元(含税)。公司发行的“07日照债”本期付息总金额为12,320,000.00元。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9年11月26日;
2、除息日为2009年11月27日;
3、兑息日为2009年11月27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截止2009年11月26日下午3: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7日照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根据《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的有关规定,本期“07日照债”的利息支付以付息登记日为准,在付息登记日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07日照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年度利息。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07日照债”的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权持有人可于兑息日后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07日照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07年11月22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五、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633-8388822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特此公告。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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