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海洋碳汇(蓝碳)分会邀请函

来源:威海南海新区   发布时间:2022-08-16 15:34:54 

诚挚邀请

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海洋碳汇分会(英文名称为“China Ocean Carbon Sink Association,  affiliated to CAOE”) 隶属于我国第一个全国性的海洋协会——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


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是我国第一个全国性的海洋协会,于2009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2010年1月31日在北京正式成立。其主管部门为自然资源部,其常务理事会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建部、交通部、水利部、中科院、工程院等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海洋工作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中央直属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代表组成。


为切实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经济生态文明思想,在此发起海洋碳汇分会的会员招募工作。


从事海洋碳汇领域的有关单位、个人,无论您是从事海洋碳汇科学理论研究、涉海企业关注碳汇发展前沿,还是想把养殖渔资源转化为碳汇收益,请加入海洋碳汇分会!这里有最尖端的海洋碳汇理论,这里有最杰出的海洋碳汇智库,让我们一道共同推进海洋碳汇事业发展,共创辉煌。


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海洋碳汇分会期待您的加入!(加入本分会即自动成为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会员,同步享受协会权益)

附件 《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 海洋碳汇分会》申请表

联系人 :侯玲娇 

电话   :187 6319 0787

邮箱   :hlj0207@163. com

# 邀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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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会工作细则


分会总则

分会名称:

海洋碳汇分会


 本分会是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分支机构,由全国从事海洋碳汇工作以及相关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是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分会宗旨:

切实响应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从海洋碳汇科学与实践入手,推动海洋碳汇事业高质量发展,并致力于海洋生态经济生产力的提升。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坚持为政府服务、为事业服务、为企业服务,加强内部交流,构建人才平台,为发展海洋生态经济做出贡献。

本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分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

分会发起(挂靠)单位:

威海市蓝色经济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设在山东省威海南海新区蓝创南路49号)

目标任务

(一) 推动海洋碳汇事业全面发展,围绕海洋碳汇标准建设、实施与评估,建立健全海洋碳汇生态经济价值核算体系,为海洋碳汇事业有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 积极响应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战略决策,汇集海洋碳汇科学研究与应用领域人才与资源,壮大、整合科研力量,集聚海洋碳汇领域顶级院士、专家团队,形成海洋碳汇策源地效应。

(三) 搭建共商共建共享的顶层专业对话平台和智库,为研究成果转化、相关领域人才培养与吸收、校企合作、政企合作提供纽带服务

(四) 提高全民海洋碳汇意识,加强海洋碳汇宣传宣传,推广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推动公共机构率先节能降碳,倡导低碳消费理念。

(五) 开展合作交流,积极推动举办国际、国内海洋碳汇领域的论坛、会议等活动,谋划定期开办海洋碳汇培训,提升海洋碳汇知名度,打造海洋碳汇品牌高地。

业务范围

(一) 开展海洋碳汇领域战略、政策研究,为海洋碳汇领域相关决策、咨询提供建议。

(二) 开展海洋碳汇领域现状调查统计,组织编制海洋碳汇领域发展报告。

(三) 组织建立海洋碳汇调查评估体系和方法,推动搭建海洋碳汇方法学矩阵,完善海洋碳汇技术分类、标准。

(四) 组织建立海洋碳汇生态经济价值核算体系,探索海洋碳汇交易实施路径,为政府、院校、企业参与海洋碳汇交易提供建议。

(五) 组织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开展贝藻养殖区、海草床、盐沼湿地等典型滨海生态系统的海洋生物多样性、海水和沉积物调查,为海洋负排放研究提供理论、技术和数据支撑。

(六) 结合滨海湿地生态修复、海草床生态修复等海洋碳汇产业,促进发展滨海生态旅游业、碳金融服务业、海洋信息服务业、海洋科研教育服务业等新兴海洋生态经济产业,助力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七)积极举办海洋碳汇领域论坛、交流会等活动,开展海洋碳汇培训与实践交流活动,提高海洋碳汇从业水平。

(八) 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吸纳国际上海洋碳汇优秀思想与理论,输出国内海洋碳汇先进科学与实践成果,为海洋碳汇发出中国声音。

(九) 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会员发展

本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入会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符合本会的总旨及业务范围;

(三) 遵守本会相关规定,合规行使会员权力,履行会员义务。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一) 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本工作细则以及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和支持本分会活动;

(二) 在海洋碳汇工作及其相关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专家、学者; 

(三)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

入会程序:

(一) 提交会员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 本分会普通会员及申请担任本分会理事及以上职务的单位会员由本分会受理审核后报协会审批;

(三) 经协会批准后成为协会和本分会的会员,并颁发会员证书。

(四) 凡是协会会员,经向本分会和协会登记备案,均可成为本分会会员。

会员权利:

(一) 享有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享有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享有申诉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本工作细则,执行本分会决议,维护本分会信誉和合法权益;

(二) 接受本分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完成本分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三) 根据本分会规定,及时提供会员执业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四) 宣传本分会宗旨,关心本分会建设与发展,并提出建议;

(五) 按时缴纳会费;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本分会会员未履行义务,本分会有权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内部通报、公开谴责;会员严重违背协会章程、本分会工作细则、行业公约和职业道德的,经本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工作细则;

(二) 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范;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决定本分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 审议本分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决定本分会的终止或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得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协会批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得出席会议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本分会常务理事及负责人;

(三) 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 决定本分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七) 领导本分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八) 审议本分会年度工作计划;

(九) 决定本分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本分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得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四、五、六条的职责。

第六条 本分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人数不超过10名,其中:会长1名、秘书长1名。

本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 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 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 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分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协会批准后方可任职。

本分会会长的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资产使用管理

本分会的工作经费主要自行筹措解决。

本分会的财务纳入协会的账户统一管理,不单独设立财务账户

工作规则

本分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本分会的日常工作由发起单位(挂靠单位)承担。

信息公开和信用承诺

本分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本分会的信息公开,报协会审核批准后由协会发布。

附则

本工作细则经本分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行。

本工作细则由本分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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