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诗成:“金赣6”轮与“西汉银河”轮碰撞案索赔启示

来源:王诗成   发布时间:2007-11-14 12: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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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78,武汉市金航船舶配件有限公司所属的金赣6轮与西汉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西汉银河轮在铁山水道附近海域发生碰撞,金赣6轮沉没,所载部分燃油泄漏入海,造成长岛附近海域污染,国家渔业资源遭受损失,海洋生态遭到一定程度的损害。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依法代表国家维权,开展索赔。历经两年半的艰苦谈判,最终协商解决,打破了先判后赔的先例,开创了我国北方海洋生态索赔和海洋渔业资源索赔的新篇章。

事故发生后,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依法履行职责,迅速组织力量调查,委托在全国有权威性并具有高级资质的海洋环境监测和渔业生态环境监测单位开展技术调查、取证,高振会主任、马绍赛主任给予了大力帮助。同时委托律师开展诉讼工作,在充分了解、掌握事故责任方、受害方、原油泄漏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做好与国际组织和国内有关单位的沟通、联络,争取各方的大力关心、理解和支持。省厅组织人员与委托律师连夜加班,起草诉讼材料和有关文本,确保了在有效时间内向青岛海事法院递交诉讼状。

省厅积极协调法院帮助做好诉讼工作。青岛海事法院领导及其几位具体负责的庭长和法官对省厅提出的索赔诉讼请求十分关心和支持,在省厅的主张下,青岛海事法院启动特别紧急程序,迅速派出一名庭长和一名办案人员赴武汉,查封了金赣6轮挂靠的武汉金航公司的保险账户,冻结了金赣6轮海事赔偿款。青岛海事法院与大连海事法院联系,扣押了韩国西汉银河轮。在省厅的主张下,西汉海运有限公司就污染事故引起的海洋渔业资源损失和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向省厅提供了大不列颠汽船互保协会出具的100万美元担保函。根据青岛海事法院和大不列颠汽船互保协会的要求,省厅委托担保单位出具了反担保函。至此诉讼工作拉开了帷幕。

据了解,这一案件是我国近十年发生类似的涉外事件中最复杂的。一是此案涉及4家被告,而且被告方有国营单位、个体业主和海外公司。其中,作为被告金赣6轮船东个人与一般意义上的法人又不相同,他本人挂靠武汉金航公司,既是受害方,又是责任方。对韩国方来说,金赣6轮船东是原告,对省厅来说,金赣6轮船东、西汉银河轮法人都是被告。二是此事件发生区域的管辖权问题不十分清晰,给诉讼及在未来的法院判决中很可能造成诸多问题。为此,省厅积极向国家海洋局和农业部报告,争取上级的支持。根据天然渔业资源损害的索赔权限和传统的渔业水域,农业部指定省厅代表国家进行索赔,这为此案的索赔工作提供了有力依据和必要支持。三是此案件涉及国际、国内的不同法律,有关国际法公约和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完全衔接,依法诉讼面临的挑战和难度加大。四是案件涉及被告及关系人较多、协调沟通的难度大。特别是各方的认识不一致,相互之间缺乏共识,原告各方对我国有关海洋、渔业方面索赔的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制度、专业知识十分淡漠,开始接触交流工作十分艰难。尤其是金赣6轮船东在受到巨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情况下,自己又被推到被告席上,遭到索赔,对此他本人很不能接受。五是目前国家对海洋生态损失赔偿没有标准,加之国际方面在海洋、渔业资源的中长期损失赔偿的方式方法上与国内有很大差异,赔偿方式和数额很难得到国际、国内的认同。

面对案件的复杂性,省厅在此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对关键环节重点推进。首先,充分组织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对委托的技术单位进行了认真筛选。经过对有关单位在近十年的工作经验、业绩、情况及国际认可度的大小,确立了两家国家驻鲁机构——国家海洋局北海监测中心、农业部黄渤海区渔业生态监测中心为监测调查单位,承担此案件的外业调查、损失评估工作。其次,委托在全国具有专业性、权威性和经验丰富、服务质量高的广东纵信律师事务所负责诉讼和法律咨询工作。省厅与委托律师充分了解分析案件的特点及未来的发展情况,及时向法院递交诉状等相关资料,配合法院做好到法院出庭工作的准备事宜。按照程序,青岛海事法院于716作出(2004)青海法海事初字第30­1号《民事裁定书》,准予我厅财产保全的申请。考虑到工作方便且污染事故发生在山东海域,省厅主张此案件在青岛海事法院审理,但原告及其律师提出异议管辖权问题,为此省厅依法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青岛海事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4121520051020作出(2004)青海法海事第30­1号《民事裁定书》(2005)、鲁民辖经字第20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案件移送大连海事法院审理。这虽然给我省的索赔工作带来了较多不便,但必须服从法律的规定,时间必然要向后拖延,不管如何,我省索赔的信心、决心不会改变。

根据情况的变化,以变应变。省厅和委托律师及大连海事法院、各原告的委托律师反复商榷,力求找到一条便捷的解决途径。按照法院的要求,省厅认真组织好每一个阶段的调查取证工作,做好打官司的充分准备。决不怕复杂,不怕战线长,一定据理力争,坚决维护好我省的海洋权益和受损渔民群众的利益。同时,也不放弃使用调解方式解决问题,在合理、可接受的前提下,只要多方经过充分认真的协商,达成共识,争取共赢也不失为一个好的结果。

案件再难也要争取到好的结果。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每到一个关键环节,每迈出艰难的一步都有厅领导的巨大关心和支持。厅领导亲自听取案件进展情况汇报,在决策中态度坚决果断,在赔偿的具体工作中委托代理人干好每一件具体工作。为此案件的解决,厅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签批文件达10多次之多,省厅有关人员和委托律师10多次赴青岛,4次赴大连,2次赴广东。为了沿海人民及渔民利益,为了维护国家海洋生态和渔业资源权益,省厅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付出了两年多的辛勤劳动和心血。

时至20069月,在历经近10次艰难谈判的基础上,我厅与各被告方及其委托律师经过最后一轮友好协商,在大连律师事务所达成和解协议,形成了因此案件引起的一切争议和纠纷的全部和最终的解决方案。由大不列颠汽船互保协会提前代理赔偿省厅260万元人民币,省厅在收到全部和解款之日起向大连海事法院申请撤回诉讼,各方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此协议的签订之时成为案件圆满解决的前夜。协议签订后,各方代理人按照协议做好各自承诺的工作。省厅代理人向厅领导翔实汇报了事件情况,经厅领导批准同意后,办理好事后相关事宜。

由于案件的最终圆满解决需要得到大不列颠汽船互保协会的支持,经请示厅领导,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省厅组织以王诗成副厅长为团长、由案件委托代理人谢恩年、委托律师许光玉为成员的考察团赴港,与协会驻港办事处进行为期2天交流会谈,双方签署了备忘录。至20061227,我厅索赔260万元资金全部按照合同协议由省厅委托律师方汇至有关单位,此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这次事故最终能成功解决的几点经验:

1.这次污染事故索赔取得了圆满成果,得益于厅领导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从开始调查到整个处理过程,厅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都亲自听汇报、作指示,为办好此案提供了坚强的领导保障。另外,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相关部门都给予了大力支持,为事故的调查处理解除了后顾之忧。

2.得益于国家驻鲁海洋和渔业监测技术部门的强力支撑。农业部黄渤海区渔业生态监测中心、国家海洋局北海监测中心受省厅委托后行动迅速,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调查监测,组织调查取证得力,掌握了一手资料,为索赔发挥了关键技术作用。

3.得益于律师的依法力争和法院的有力支持。事故发生后,我厅聘请了在全国法律界和船舶溢油污染领域权威律师许光玉,律师的不辞劳苦和有力辩护为这次索赔成功发挥了十分关键的作用。青岛海事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大连海事法院都给予了很大支持,从起诉到受理每一环节都给予了极大支持。

4.得益于我厅采取的方法得当和据理力争。由于事件涉及众多被告,我厅采取诉讼与协调解决相结合的灵活方式,收到了成效。时间虽然持续了2年多,但我厅据理力争,决不放弃维权,最终维护了法律和行政权威。

这次污染事故从发生到调查处理,直至最后解决,给我们一个新的启示:我省渤海及黄海水域既是海上黄金通道,又是重要的渔业增养殖基地,随着海洋油气田开发和海上交通事故的增多,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污染赔偿案呈上升趋势,如何利用法律来维护我方权益成为突出问题之一。

从这次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中暴露出了我们在生态补偿方面存在的问题:

1.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建立的船东互保机制对发展中国家的制约比较明显。在较发达国家已建立的13个大的船东互保协会集团中,我国还没有一席之地,这对我国的油污染索赔带来了很多困难。

2.我国的法律制度在油污染损害方面与国际上还没有接轨,国际社会又缺乏对我国在海洋污染损害索赔方面的认识,特别是对中长期污染索赔方面,我国的法律规定和索赔要求很难得到国际认同。

3.在我国开展海洋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索赔,缺少科学的标准和方法,对索赔带来的不利影响十分突出,标准亟待制定。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应尽快建立海洋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污染赔偿机制。鉴于大不列颠船东互保协会成立150年之久,在世界13个船东互保协会集团中,与世界各有关协会合作密切,有成熟完善的立法体制和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我们需要走出去,认真考察学习发达国家的做法和经验,重点了解、掌握国际社会和组织对于油污损害赔偿范围问题、天然渔业资源损失金额如何计算和经济损失评估问题、油污责任主体问题、非CLC公约调整的船舶能否就油污损害享受责任限制的问题、国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现场取证、索赔补偿依据等。通过加强与国际的交流与合作,开辟海洋生态、海洋渔业资源损失索赔的新途径,必将为我国的海洋与渔业生态环保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与谢恩年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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