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纪兰:建议对科研人员人事制度做大幅度改革

来源:江苏公众科技网   发布时间:2015-05-21 03:13:35 

最近国内报章及网上对所谓“院士制度”的弊端展开了热烈讨论。的确,出于自身利益或者基于无知,目前社会上有些单位或个人对院士的能力进行了大量炒作。而有的院士也对自身错误定位,得到了许多不应有的学术权威与经济利益。这种种表现形成了所谓的“院士特权”,而实际上是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对我国学术界产生的影响和在院士队伍中的必然反映。

平心思考,从国家层次来说,“院士制度”实际上是较为务实的。如中科院院士章程说明,院士是国家科技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它仅仅代表国家对院士以往已取得学术成就的肯定。对院士的义务与权利也有规定,所谓权利,仅指对国家科技重大问题决策的建议,以及中科院学部内部的推荐、选举和被选举权。此外,每位院士享受每月200元政府津贴,以及国家规定院士可享受“副部级医疗待遇”,航空公司给持经济舱机票的院士在候机时享受重要客人待遇,实际上并不尽然。

但从部门、地方、单位等层次来说,的确不同地为院士制定了一些有关经济上及住房上待遇的规定,这些待遇五花八门,各不相同,差别甚大。至于炒作院士学术权威等事项,严格地说并不是“院士制度”的问题,而是我国科研体制中目前的一些做法问题。事实上,正如有位院士说过,不能把目前学术腐败问题完全归咎于“院士制度”,而是要对包括“院士制度”在内的科研体制进行改革。

由于我国过去是供给制计划经济,多年来人事制度有所谓套改的提法。从一些待遇上来说,“教授、研究员与正处级相当”是一个提法,部门研究所所长或大学学院院长则和司局级相当,这或许是为什么国家会让院士享受部级医疗待遇的原因。这样单从学术的角度来看,研究员是正处级而院士是“副部级”,中间差了两个级别,的确太突出了院士的地位。并且院士有了与“副部级”这种套改的关系,无形之中就在“官系统”中有了一个高的“行政”位置,随之而来的就是各个层次制定出来的一些“土规定”,如此就形成了没有国家明文规定但实质存在于一些人心目中的“院士制度”,并且愈炒愈烈。

多年来国内上下一向关心科研体制的改革问题,并有不少真知灼见,国家也在逐步对科研体制进行改革。这次有关“院士制度”的讨论促使大家对科研体制改革作进一步的思考,本文仅就科研人员人事制度改革提一点看法。

从国际上看,美国大学设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各类讲座教授等级别。助理教授从博士或博士后中招聘,一般从助理教授升副教授是3~6年,而副教授升教授的年限较长且不等,有的很多年还不能升为教授。此外还有一个所谓取得“继续任职权(tenure)”的门槛,得不到tenure必须离职。升级与tenure皆需有校外同行专家参与评估。有突出贡献的教授可受聘由校外捐款设置的讲座教授。工资待遇的递增一般考虑两种成分,一是按级别的年增长(每年不同),另一是按绩效。工资并不与项目经费挂钩,只是不任教月份的工资可以从项目中开销。他们的工资没有所谓“能下”的问题,除非是因经济问题而全校减薪。一位教授取得了大奖或者入选了院士,肯定会反映在工资的绩效增长上,但从总工资水平上说,绝不会鹤立鸡群,有时说不定还低于某些工资高的教授。

香港大学的工资制度更为复杂,如在香港科技大学,助理教授级中设11阶,副教授级分成两类,B类有5阶,A类有7阶,教授级设有6阶。此外,教授还可以得到高于其第6阶的工资,但总人数小于全体教员数的5%。一般各级内的升阶由校内评估决定,而升级则需校外的同行专家参与评估。助理教授从第7阶起可以申请升级副教授,升级的同时还要评估是否授予“继续任职权”。B类副教授从第3阶起可以申请升入A类,而A类副教授从第5阶起可以申请升入教授级。此外,他们的工资没有“能下”的问题,获奖或入选院士也仅反映在升阶或升级的快慢上。

我国科研人员的工资改革已进行多年。目前工资组成大致可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国家工资加上地方规定补贴,这一部分随级别(讲师、副教授、教授)及年资晋升;第二部分是岗位工资,属于我们所谓“能上能下”的部分;第三部分是绩效工资,与项目经费、论文发表等等直接挂钩,是幅度变化相当大的部分。这些改革措施对打破当初的大锅饭状况曾起到过积极的作用,但也带来了一些弊病,如随着“破格提拔”的泛滥,在有些单位一些取得博士学位不久的年轻人很快就晋升到教授级别,往后的期待就只有入选院士了。又如绩效工资的不封顶使得一些科研人员收入高涨,刺激人们对收入期待值的无限增长,助长了学术腐败的风气。

最近有的部门已开始对绩效工资部分采取了一些限制的办法。结合最近对所谓“院士制度”的讨论,建议国家应对科研人员人事制度进行大幅度的改革,要逐步达到:(1)从各种待遇上与行政干部的级别脱钩,并建立一系列科研级别和阶别(可参照香港的大学系统);(2)科研人员的晋升要稳步进行,“破格提拔”只能是少数,不能以完成指标的行政方式来推动;(3)科研人员的工资不与项目经费直接挂钩,但科研单位可对项目收取一定比率的管理经费;(4)除国家规定和私人捐助外,取消一切对国家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的津贴和补助,包括对院士的。私人捐助的津贴和补助额度宜由有关部门制订的办法控制。

最近国内报章及网上对所谓“院士制度”的弊端展开了热烈讨论。的确,出于自身利益或者基于无知,目前社会上有些单位或个人对院士的能力进行了大量炒作。而有的院士也对自身错误定位,得到了许多不应有的学术权威与经济利益。这种种表现形成了所谓的“院士特权”,而实际上是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对我国学术界产生的影响和在院士队伍中的必然反映。

平心思考,从国家层次来说,“院士制度”实际上是较为务实的。如中科院院士章程说明,院士是国家科技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它仅仅代表国家对院士以往已取得学术成就的肯定。对院士的义务与权利也有规定,所谓权利,仅指对国家科技重大问题决策的建议,以及中科院学部内部的推荐、选举和被选举权。此外,每位院士享受每月200元政府津贴,以及国家规定院士可享受“副部级医疗待遇”,航空公司给持经济舱机票的院士在候机时享受重要客人待遇,实际上并不尽然。

但从部门、地方、单位等层次来说,的确不同地为院士制定了一些有关经济上及住房上待遇的规定,这些待遇五花八门,各不相同,差别甚大。至于炒作院士学术权威等事项,严格地说并不是“院士制度”的问题,而是我国科研体制中目前的一些做法问题。事实上,正如有位院士说过,不能把目前学术腐败问题完全归咎于“院士制度”,而是要对包括“院士制度”在内的科研体制进行改革。

由于我国过去是供给制计划经济,多年来人事制度有所谓套改的提法。从一些待遇上来说,“教授、研究员与正处级相当”是一个提法,部门研究所所长或大学学院院长则和司局级相当,这或许是为什么国家会让院士享受部级医疗待遇的原因。这样单从学术的角度来看,研究员是正处级而院士是“副部级”,中间差了两个级别,的确太突出了院士的地位。并且院士有了与“副部级”这种套改的关系,无形之中就在“官系统”中有了一个高的“行政”位置,随之而来的就是各个层次制定出来的一些“土规定”,如此就形成了没有国家明文规定但实质存在于一些人心目中的“院士制度”,并且愈炒愈烈。

多年来国内上下一向关心科研体制的改革问题,并有不少真知灼见,国家也在逐步对科研体制进行改革。这次有关“院士制度”的讨论促使大家对科研体制改革作进一步的思考,本文仅就科研人员人事制度改革提一点看法。

从国际上看,美国大学设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各类讲座教授等级别。助理教授从博士或博士后中招聘,一般从助理教授升副教授是3~6年,而副教授升教授的年限较长且不等,有的很多年还不能升为教授。此外还有一个所谓取得“继续任职权(tenure)”的门槛,得不到tenure必须离职。升级与tenure皆需有校外同行专家参与评估。有突出贡献的教授可受聘由校外捐款设置的讲座教授。工资待遇的递增一般考虑两种成分,一是按级别的年增长(每年不同),另一是按绩效。工资并不与项目经费挂钩,只是不任教月份的工资可以从项目中开销。他们的工资没有所谓“能下”的问题,除非是因经济问题而全校减薪。一位教授取得了大奖或者入选了院士,肯定会反映在工资的绩效增长上,但从总工资水平上说,绝不会鹤立鸡群,有时说不定还低于某些工资高的教授。

香港大学的工资制度更为复杂,如在香港科技大学,助理教授级中设11阶,副教授级分成两类,B类有5阶,A类有7阶,教授级设有6阶。此外,教授还可以得到高于其第6阶的工资,但总人数小于全体教员数的5%。一般各级内的升阶由校内评估决定,而升级则需校外的同行专家参与评估。助理教授从第7阶起可以申请升级副教授,升级的同时还要评估是否授予“继续任职权”。B类副教授从第3阶起可以申请升入A类,而A类副教授从第5阶起可以申请升入教授级。此外,他们的工资没有“能下”的问题,获奖或入选院士也仅反映在升阶或升级的快慢上。

我国科研人员的工资改革已进行多年。目前工资组成大致可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国家工资加上地方规定补贴,这一部分随级别(讲师、副教授、教授)及年资晋升;第二部分是岗位工资,属于我们所谓“能上能下”的部分;第三部分是绩效工资,与项目经费、论文发表等等直接挂钩,是幅度变化相当大的部分。这些改革措施对打破当初的大锅饭状况曾起到过积极的作用,但也带来了一些弊病,如随着“破格提拔”的泛滥,在有些单位一些取得博士学位不久的年轻人很快就晋升到教授级别,往后的期待就只有入选院士了。又如绩效工资的不封顶使得一些科研人员收入高涨,刺激人们对收入期待值的无限增长,助长了学术腐败的风气。

最近有的部门已开始对绩效工资部分采取了一些限制的办法。结合最近对所谓“院士制度”的讨论,建议国家应对科研人员人事制度进行大幅度的改革,要逐步达到:(1)从各种待遇上与行政干部的级别脱钩,并建立一系列科研级别和阶别(可参照香港的大学系统);(2)科研人员的晋升要稳步进行,“破格提拔”只能是少数,不能以完成指标的行政方式来推动;(3)科研人员的工资不与项目经费直接挂钩,但科研单位可对项目收取一定比率的管理经费;(4)除国家规定和私人捐助外,取消一切对国家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的津贴和补助,包括对院士的。私人捐助的津贴和补助额度宜由有关部门制订的办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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