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传承先进海洋文化 依法保护中华海底文物

来源:贾 宇   发布时间:2015-05-21 03:15:15 

新的历史时期,保持共产党的先进性,其要旨之一就是要与时俱进,始终代表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发表重要讲话,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所谓和谐社会,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新的历史时期,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离不开人与海洋的和谐相处,离不开对先进文化,包括先进的海洋文化的弘扬与传承。

海洋是人类生存发展的第二空间,也是能源、食物等人类生存资源的基地。人类作为海洋的受益者,一直扮演着向海洋索取的角色。海洋文化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文明的源头之一。先进的管理理念、管理方法、管理制度,包括法律制度,都属于先进海洋文化的范畴。

弘扬先进的海洋文化,古人给我们作出了榜样。早在600年前,郑和率庞大的船队,28年间七下西洋,遍历亚洲、非洲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郑和不仅是一个伟大的航海家,也是一个出色的文化使者。郑和航海的伟大壮举,密切了中国与海外诸国的友好交往,传播了中华民族热爱和平,睦邻友好的先进理念,谱写了中国海洋文化的壮丽篇章。

当代中国在弘扬先进海洋文化方面依然站在时代的潮头。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中国始终站在发展中国家一边,坚定地支持广大发展中国家反对海洋霸权主义,扩大海洋管辖权的斗争,顺应了海洋法的发展要求,代表了作为先进海洋文化内容之一的现代海洋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开放签署的第一天就签署了公约,并于1996年批准了公约。而美国等少数国家,一方面坐享公约的种种好处,另一方面却拒绝批准公约。

水下文物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茫茫大海之中,人类的文明古迹、沉船、沉物等不计其数。我国南海、台湾海峡等海域沉船、沉物也数不胜数。国际上打捞海底文化遗产的商业活动正日益频繁,由此造成了水下文物极大的不可恢复性的破坏。因此,对水下文物的保护已非举一国之力所及,需要国际社会通力合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有必要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编纂有关保护和保存水下文化遗产的法典和逐步制定这方面的规章制度。经过来自包括中国在内的90多个国家的350多名专家历时4年起草,《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已浮出水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1年11月2日在第31届大会上正式通过了这个公约,这是世界范围内通过的第一个关于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国际性公约。公约明确规定不得对水下文化遗产进行商业开发。

水下文物是人类发展历史轨迹的重要见证,是人类文明和海洋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管辖的海域内遗存着大量的水下文物,仅在我国沿海海岸一带,就有超过2000艘的沉船,反映了古时海上“丝绸之路”的兴盛与海洋文化的繁荣。我国南海等海域的水下文物更具有文物以外的政治价值、历史价值。既是中国海洋权利的历史佐证,具有历史证据的意义,也具有主权宣示的政治和法律意义,早已超出历史文物的单一价值。同时,南海等海域的水下文物是我国海洋文化和海洋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南海等海域水下文物的保护既是对国家海洋权益的维护,也是对中国文化的保护和传承。

在国内,陆上文物保护已经不尽人意,水下文物的保护问题亦令人堪忧。主要存在着文物保护资金投入少、水下文化遗产家底不清、文物保护观念落后等问题。因而,应积极吸收国际先进的水下文物文化保护理念,积极借鉴国际对水下文物保护的科学方法,以加强和促进对我国管辖海域内水下文物的保护。

文物是人类文明的历史遗存,杜绝对其毁灭性的商业开发,依法加强水下文物保护管理则是遏制商业开发的的法律保障。推进水下文物保护法制化,更是弘扬先进的海洋文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应该用科学的发展观,深化对人与海洋关系的认识,对海洋的开发保护进行科学的管理;用建设和谐社会的标准来完善各项海洋法律制度,适时加入《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等相关国际条约。

目前,我国法律关于文物保护主要是《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远远不足以对海底文物、沉船、沉物进行有效的保护。加入《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其现实与历史意义并举。为此,需要加强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的协调,以及与其他相关国际条约的协调。

第一、关于保护原则的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协调问题。《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提出了非商业化原则和就地保护原则。我国内法并无此类原则。

第二、关于国家管辖权和所有权问题。现有国内法没有充分行使沿海国对于在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区域的水下文物的管辖权。《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刻意回避提及水下文物的所有权问题,而我国内法对此有专门条款作出规定。

第三、《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沿用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而我国目前是不承认任何关于国际争端的强制解决的。

此外,关于水下文化遗产的认定、确定水下文化遗产管理权限的规则和标准等细节,也存在着与国内法的矛盾、修改以及国内部门间的协调等问题。

尽管加入《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有利有弊,但从长远发展看,中国加入《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则利大于弊。

历史在发展,海洋文化也在发展。与时俱进,作为先进文化的代表,就要适时认同、吸纳人类智慧的精华,汲取世界海洋文化的先进成分,始终领会和掌握先进海洋文化的内涵,充实、丰富民族文化,保持和增加中国海洋文化的先进性,使先进的海洋文化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摘自《中国海洋报》第14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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