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加强今年增殖对虾管理工作
为保护我省秋季增殖对虾专项渔业资源品种,根据省人民政府《山东省海洋专项渔业资源品种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有关规定,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于8月12日印发了《关于加强2014年增殖对虾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海渔监〔2014〕70号)文件,要求各地采取措施,加强管理,认真做好今年增殖对虾管理工作。
省总队将成立由总队长为主任、分管总队长为副主任,总队相关处室、直属支队和沿海有关市渔政处(支队)长为成员的增殖对虾管理工作委员会,在总队渔政处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的协调工作。省总队相关直属支队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增殖对虾管理工作,可根据辖区实际,结合伏季休渔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方案,召开管理会议,组织实施本区域增殖对虾管理工作。相关直属支队应下设联络员,由各辖区所属县(市、区)的渔政站(科)长担任,具体负责本县(市、区)增殖对虾管理工作。
今年我省张网、刺网渔船回捕增殖对虾的可捕时间是8月20日12时至10月31日,拖网渔船禁止从事回捕增殖对虾作业。
从事捕捞增殖对虾渔船的主机功率为136千瓦(185马力)及其以下;捕捞增殖对虾的张网类渔具,其最小网目尺寸标准为35毫米;捕捞增殖对虾的刺网类渔具,其最小网目尺寸标准为50毫米;从事捕捞增殖对虾渔船的作业类型必须与捕捞许可证核定类型相符,张网不得与其他作业类型兼作。
增殖对虾资源费征收标准,仍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海洋渔业资源保护费征收标准的复函》(鲁价费〔2013〕4号)执行,即增殖对虾资源费每马力征收22元。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增殖对虾执法检查,实行省总队相关直属支队负责制,统一调配辖区内执法力量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渔政管理机构密切配合。各级渔政执法机构要严格执行伏季休渔和增殖对虾管理各项规定,加强对作业渔船持证情况检查,严肃查处使用禁用渔具及违反网目尺寸标准有关规定捕捞增殖对虾的行为。8月20日捕捞增殖对虾的刺网、张网渔船开捕后,应加大对拖网作业渔船的管控力度,严防其违规作业。对于海上查获的伏休违规渔船及“三无”、三证不齐、套号、涂改船名号渔船,应严格实行海查陆处,不得在海上处罚后放行。同时,各级渔政执法机构要严格执行海洋捕捞渔具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农业部关于海洋捕捞渔具管理两通告要求,加强对禁用渔具和捕捞渔具最小网目尺寸的执法检查,加大海陆统筹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禁用渔具渔法,认真组织好准用与过渡渔具的执法检查,严格依规查处不合格渔具,规范渔具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