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更好地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我部本着科学合理、统筹兼顾和切实可行的原则,决定对现行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海洋伏季休渔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休渔海域
渤海、黄海、东海及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含北部湾)海域。
二、休渔作业类型
(一)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二)除燃料补给船外的捕捞辅助船(以下简称“渔运船”)。
(三)捕捞辅助船是指《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明确的渔获物冷销船、冷藏加工船、渔用物资和燃料补给船等为渔业捕 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船舶。
三、休渔时间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渔运船与捕捞渔船同步休渔。
(二)北纬35度至26度30分的黄海和东海海域为4月30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东海海域为4月30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在上述海域范围内,桁杆拖虾和灯光围(敷)网休渔时间为4月30日12时至8月1日12时,笼壶类和刺网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渔运船与捕捞渔船同步休渔,时间至少两个月,具体时间由相关沿海省、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农业部备案。
(三)北纬12度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5月16日12时至8月1日12时,渔运船与捕捞渔船同步休渔。
(四)定置作业休渔时间不少于两个半月,具体时间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农业部备案。
(五)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制定更加严格的资源保护措施。
四、实施时间
上述调整后的伏季休渔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条件的省市今年可提前参照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严禁燃料补给船为伏休期间违规作业的渔船提供燃料补给服务。严禁渔运船违反伏休规定出海作业,一经发现,按违反《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关于渔业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意见》(法工办复字[2004]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查看全文:http://szb.farmer.com.cn/yyb/html/2014-02/25/nw.D110000yyb_20140225_4-01.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