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加强围填海造地管理

来源:海洋世界   发布时间:2015-05-20 17:29:29 

记者赵建东报道日前,国土资源部与国家海洋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围填海造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是《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以来,国家海洋局会同国土资源部就围填海管理下发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是用于解决目前围填海管理工作中因用海和用地管理不衔接而引发的系列问题的文件,对进一步规范围填海造地管理工作、提高海洋开发控制和综合管理能力、保障和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区划规划衔接、计划衔接、项目审查、供地方式、调查登记和监督检查等内容,提出了6项具体要求。

一是充分发挥规划、区划对围填海造地的引导和管制作用。沿海地区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修编,要合理确定围填海造地的用途、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涉及围填海造地的内容、范围和规模要相互衔接,近期围填海的规模、用途和布局要一致,远期围填海的利用方向不冲突。

二是强化围填海造地计划管理。围填海实行年度计划控制管理。海洋主管部门编制围填海计划要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做好衔接。国家海洋局负责提出全国围填海年度总量建议和分省方案。围填海形成的土地,要优先保障基础设施、民生建设等重点项目及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建设使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计划指标,与建设使用围填海造地计划指标,不交叉使用,分别进行统计和考核。

三是严格围填海造地项目审查。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审批围填海项目,严格控制围填海活动,坚决杜绝没有实际需求就进行围填海的行为。在审查围填海项目时,应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合做好围填海项目中涉及土地内容的审查。建设项目同时涉及占用陆域和海域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海洋主管部门应相互征求意见,核定用地和用海规模。

四是规范围填海造地的供地方式。围填海造地用于建设的分为按区域成片开发建设和单位项目建设两种方式。对区域成片开发建设的,由同级政府作为实施主体,编制区域用海规划,具体项目依法履行围填海审批手续后组织实施,形成的土地按具体项目依法履行土地供应手续。对单个项目建设的,属于公益性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围填海造地竣工验收后,按划拨土地办理相关土地手续;属于非公益性且依法可协议出让土地的项目,签订协议出让合同并补交土地出让金与海域使用金的差价后,申请办理土地相关手续;属于经营性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和国家海洋局另行制定规定。

五是做好围填海造地形成土地的调查登记。对具体围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由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办理海域使用权证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手续,注销海域使用权。对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六是加强对围填海造地的监督检查。围填海形成的土地纳入每年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范围,对未经批准或擅自改变用途和范围等非法围填海行为,要强制收回非法占用的海域,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责令恢复原状。要加强对已处罚围填海项目的后续监管,有效防止项目单位继续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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