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07日照债”2011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07日照债”为公司2007年11月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年利率为1.4%,本次计息期间为
每手“07日照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14元(含税)
付息债权登记日为
除息日为
兑息日为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一、付息利率和付息总金额
根据《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公司发行的“07日照债”的票面利率为1.4%,即每手“07日照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14元(含税)。本公司发行的“07日照债”本期付息总金额为12,320,000.00元。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为
2、除息日为
3、兑息日为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截止
四、付息相关事宜
1、根据本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的有关规定,本期“07日照债”的利息支付以付息债权登记日为准,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07日照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年度利息。
2、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07日照债”的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权持有人可于兑息日后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对未办理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公司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具体安排如下:
(1)截止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日照市分行营业部
账户号码:37001718808050001344
账户名称: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633)838 8822
传 真:(0633)838 7361
邮寄地址:山东省日照市海滨二路81号
邮 编:276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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