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守仪院士维权胜诉

来源:青岛日报   发布时间:2015-05-20 20:00:06 

海洋财富网综合消息 备受关注的中国科学院院士郑守仪、中科院海洋研究所状告雕塑创作者及雕塑制作公司、雕塑摆放者侵犯著作权一案 (本报416日曾报道),有了一审判决结果——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对此案公开宣判,依法判决被告的9个雕塑作品侵权,被告须修改雕塑作品介绍,并分别承担赔偿、登报道歉消除影响、支付使用费等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郑守仪专门从事有孔虫的研究。有孔虫是一种微小的真核单细胞动物,人的肉眼根本无法看到。原告郑守仪在花费大量时间对有孔虫进行观察、分析的基础上制成了有孔虫放大模型。因此,本案中的有孔虫模型系原告郑守仪独立创作完成,是原告郑守仪智力劳动的成果,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被控雕塑中除一件雕塑外,其余9件被控雕塑与原告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刘某设计被控雕塑前接触过原告作品,其未经原告许可、根据原告作品设计的9件被控雕塑侵犯了原告对其相关有孔虫模型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法院认为,本案侵权雕塑是由被告刘某设计,由被告莱州市某石业公司根据被告刘某的设计进行制作,由被告烟台某管理办公室购买设置于烟台市滨海中路,三被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须根据其实施的具体行为等加以确定。

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烟台某管理办公室将9座侵权雕塑底座上的相关介绍移除,并在显著位置注明 “根据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郑守仪的有孔虫模型、对局部进行变形处理制作而成”,同时指明有孔虫的具体名称;被告烟台某管理办公室向原告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支付作品使用费5万元;被告刘某在《烟台日报》或《烟台晚报》向原告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郑守仪公开赔礼道歉;被告莱州市某石业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市某管理办公室在上述两报纸向两原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被告刘某赔偿原告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

Copyright © 2004-2021 hycf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山东海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