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立法特色突出

来源:人民网   发布时间:2015-05-20 21:00:17 

青岛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但海洋生态系统脆弱,一旦遭到破坏将难以恢复;尽管国家和省已经通过立法对海洋环境保护事项作了较多规范,但不可能涵盖所有的地区差异,这为青岛市地方立法留下了空间。为推动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近岸海域环境保护、海岸带规划、海洋渔业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海上交通安全、无居民海岛管理、海洋环境保护等法规,使海洋立法成为青岛立法的特色,走在全省、全国的前列。
在青岛旖旎海岸线上,依次散落着56个无居民海岛,这些海岛大部分处于自然状态,蕴藏着丰富的生物资源和旅游资源,具有重要的保护与利用价值。2008年10月31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上,酝酿4年的《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审议通过,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时,针对青岛市海岛资源稀缺、海岛生态极为脆弱的现状,将无居民海岛管理实行保护与利用并重的原则调整为保护为主、限制利用的原则,在草案的基础上充实了大量有关保护的内容,促进无居民海岛的可持续利用。
蜿蜒的黄金岸线是岛城闪耀的“名片”。1995年5月26日,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了 《青岛市海岸带管理办法》,这是全国第一个地方性海岸带管理的法规。2007年,针对海岸带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 《青岛市海岸带规划管理规定》,就沿海一定范围之内的建筑高度、海岸线上旧有厂房的迁移、海岸线旅游休闲设施的完善等作出规定,这些规定对保持青岛市海岸线的自然风韵与提升旅游档次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海洋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安全管理上的问题,海上交通管理相对滞后,安全形势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尤其是近几年,在青岛水域发生了不少船舶污染海域的案件,对青岛的水域环境造成威胁,对青岛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止水域污染提出了新的要求。2007年 9月1日,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开始实施,这是全国第三部通过地方立法对海上交通安全进一步加强管理的法律规范,实施以来,防止和减少了水上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围海、填海建设项目不断增多,赤潮、绿潮等海洋灾害性突发事件频繁发生,海洋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通过地方立法来调整和规范发展经济与建设生态文明的关系,是具有全局性和长远性的一件大事。2009年12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对胶州湾保护作了专章规定,并且保护目标更高、保护措施更严,亮点突出、特色鲜明。规定还围绕建设蓝色经济区,规定了以海域资源承载力为基础,划定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区域以及规划海岸带产业布局,为蓝色经济区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杨晓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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